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没有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在本法颁布前已被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法律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律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人,在本法实施后仍可以继续享受法律的有效期,但由于未取得利润,尚未享受优惠。优惠期应从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过渡期为五年的优惠政策也将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通知明确指出,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型和低利润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已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 “合格”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年度回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年度回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判决标准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年可以弥补的亏损余额后的余额。
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当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开始和结束时的平均资产计算的的一年。想了解更多有关如何看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