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销售费用,不是所得税调整项。就广告费用而言,超出部分是所得税调整项。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将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扣除额捆绑在一起。通常,只要总金额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产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包括在销售费用的税前扣除中。(按照原始税法)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扣除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金额和应纳营业税(出口货物佣金扣除当期出口业务收入),应包括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在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可以在扣除所得税之前扣除。
此外,佣金的税收处理也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国公司和海外企业签订房地产托运和承销合同或协议,并向海外支付各种佣金。寄售和包销公司价格,差价,手续费,佣金等人工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列为费用,但应扣除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以内。
(2)支付给在本单位受雇或受雇的雇员的任何佣金,应被视为“薪水和薪金”,并且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为佣金费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和使用权物资,财产和劳工服务的捐赠,就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而言,除非卖方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企业的所有权为:资产已发生变化,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收入应视为按规定确定为销售收入。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 3.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属于企业的资产是自产的,应以企业的相同资产为基础销售价格由外部销售价格确定;可以使用购买时的价格购买属于外部购买的资产固定销售收入。 IV。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处置200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资产,且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注意。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 ...第二,企业转让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除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应按照企业的公允价值确定。资产转移。三,实施时间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企业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也予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