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1.无需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置帐簿;
2.应建立帐簿,但不得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帐簿;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且难以检查;
5.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未申报纳税申报表;
6.宣言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理由。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税对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征收的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符号:国税发[2008] 30号状态:有效发行日期: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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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现发布给您,请遵循。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违反规定,不得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范围。严格禁止按照行业或企业规模进行“一刀切”的企业所得税核销。
其次,根据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应逐户核实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以家庭为基础,以确保同一区域的面积相同还是同类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同。
第三,做好核实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工作安排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核查工作安排,应当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鉴定确认。
4.促进纳税人的会计制度。税务机关要积极督促收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会计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指导纳税人向税收征管过渡。符合税收审计要求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税收征收方式,以进行税收审计。
第五,加强对纳税人的核查。实行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加大检查力度,将对最终清算的审查和检查与日常收支和管理检查相结合,合理确定年度审计范围,防止纳税人故意减税。通过批准的收集方法负担。
六。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紧密合作。有必要共同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核查工作,共同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确定每个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国家税收管辖范围。局和地方税务局,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相同。
附件:用于核定企业所得税的评估表
企业所得税验证收集方法(用于试行)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保证及时,充分地征收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当建立帐簿,但不能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帐簿;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也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