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少于200,000亿元以上(含2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当于10%的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