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业务所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是根据税收文件进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了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2.关于在建工程试营业收入的处理建设应纳入总征税,并不能直接降低在建工程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为应税收入。在建试用产品的生产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年度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应按照规定执行。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因此,在建产品试生产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该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