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有关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文件。之前是《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发展历程《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瑞发〔2009〕31号)。
以上三个文件与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销售收入不一致。最初,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的定义应在国税发〔2009〕31号中规定。普遍存在,但在此业务处理的现阶段,仍按照国税发[2003] 83号和国税发[2006] 31号的规定执行,与国税发[2009] No的规定相抵触。 。31分析[2009] 31号,比较前后的主要政策依据,结合不同的所得税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及历史原因,
不同的法规和操作方法可以区分不同的税种,在计算所得税时正确确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入,并努力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得税管理统一为新的政策,以维持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税收法规的严肃性。
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计算方法:
根据预算,首先计算初步成本,计算单边成本,然后根据面积进行计算,然后计算运营成本,从而得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首笔收入的确认,一般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并享受“三免三减”的纳税人。获得第一笔收入的年份所得税优惠中,具体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重点支持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及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所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获得该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应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8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提到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以上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引用而制定的。原始的《中华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引进外资。从第一年和第二年开始,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自2008年以来,国内外企业所得税法已合并,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但国家鼓励所有实施上述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改变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获利年限的计算(获利年限是任意的,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了“二免三减免”政策以合理避税,例如,运营初期的利润相对较小,尽管有优惠政策,但免税额并不大。因此,滞后的利润将被用于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并且第一笔收入被确定为免税的第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