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其中,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的可抵扣金额。根据该公式,并非企业产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在计算税额时,应将计算的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以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税率:基本税率25%,税率20%,优惠税率15%和预提税率20%(目前降低10%)。大多数机构和社会组织适用25%的税率; 20%的优惠税率主要适用于微薄的利润; 15%的税率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主要适用于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馆。从中国领土获得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中,预扣所得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和税额计算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扣除费用直接以10%的税率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总收入中,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从上述法规中不难看出,只要获得的收入不是非应税收入,就应按照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明确:1.经批准的企业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依照规定,执行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执行细则的规定和规定,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和项目除外。税收,所有其他收入都应纳入应纳税额。总收入是依法计算和征收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包括:(1)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并由其负责的项目,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政府资金,资金,额外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城市除外),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并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管理费; (三)未上缴财政部批准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机构从其独立会计业务部门的税后利润中获得收入; (六)各级社会团体获得的政府补贴;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收取的会费; (viii)社会各界捐款收入; (九)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在上述规定中,行政机构的营业收入不被视为免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益救济捐款支出的标准分类如下:
1.允许按比例减少1.5%
由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规定:救济捐赠支出可以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范围内扣除。
2.允许按比例扣除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53号)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捐赠经国家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宣传文化事业。经过税务审核后,纳税人应在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
上述用于促进文化事业的慈善捐款包括:
1.向国家主要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京剧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捐款。
2.向公益图书馆,博物馆,科学技术博物馆,美术馆和革命历史纪念堂的捐赠。
3.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向文化行政部门的非生产文化中心或大众艺术画廊收到的社会福利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款。
第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会捐款。《关于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会企业捐款的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3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势力,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对红十字会的捐款,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
2.捐赠给老年服务机构。《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这里所说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健,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包括老年疗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
3.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纳税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将通过。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从收入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提到的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农村乡镇(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乡村中小学和政府在现阶段组织的特殊教育和社会力量。学校。向接受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和高中捐款的纳税人还享受本通知中规定的所得税前减免政策。
4.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捐款。《关于青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馆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年场所捐款(包括新建筑),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提供科学技术,文化,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青年宫殿,青年活动中心等的公益场所。
5.向包括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在内的5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向中国健康快运基金会等五个部门捐赠的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04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被允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先向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孙业芳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见解基金会捐款。所得税全额扣除。
6.捐赠给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3号)规定:为企业提供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提供免费服务与国家有关部门对“寄宿学校建设项目”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7.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6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宋庆龄基金会及其他六个部门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允许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来支付全额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向包括老年职业发展基金会在内的8个单位捐款。财税[2006] 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八大企业和发展基金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通过中国老龄化发展基金会,中国中华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健康护理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等团体和个人的社会力量少年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光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疗卫生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企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权力。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0号)规定:自2005年12月3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并赞助上海世博局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扣除。
12.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规定:自2003年1月22日起,捐款和第29届奥运会的资本和物质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税收入时应全部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附加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将捐赠给北京,港澳台同胞,共同建设北京奥林匹克体育场委员会。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