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可以在税前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纳税。企业所得税按照本法规定执行。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获得资助的公共机构都被视为纳税人。只要国家机关有营业收入,他们也应该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总收入中,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从上述法规中不难看出,只要获得的收入不是非应税收入,就应按照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明确:1.经批准的企业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依照规定,执行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执行细则的规定和规定,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和项目除外。税收,所有其他收入都应纳入应纳税额。总收入是依法计算和征收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包括:(1)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并由其负责的项目,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政府资金,资金,额外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城市除外),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并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管理费; (三)未上缴财政部批准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机构从其独立会计业务部门的税后利润中获得收入; (六)各级社会团体获得的政府补贴;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收取的会费; (viii)社会各界捐款收入; (九)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在上述规定中,行政机构的营业收入不被视为免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法规给予的减免税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经国务院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所有的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产业政策减免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于为产前,产中和产后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及其提供的技术来自服务或劳动服务的收入,以及来自城镇中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动服务的其他机构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2)临时免除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为转移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服务而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的所得税。
(3)自咨询之日起,针对从事咨询行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行业),信息行业和技术服务行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开场,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于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
(5)适用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以及卫生服务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从开业之日起,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后,减免一年的所得税。
(6)对于新成立的经营多种业务的第三级企业,应根据其主要业务(根据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3。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指:
(1)除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并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从生产和运营之日起的产品生产,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将散装的煤coal石,矿渣和粉煤灰作为企业生产建筑材料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经营收入免征所得税,为期五年。
(3)成立新企业以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一年的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疆,贫困”地区的新设立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免所得税。具体是指:
由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三年所得税。
5。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从事技术转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进行技术转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所得税。 ;收入30万元是依法支付的。
6。如果发生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具体来说,这意味着企业在遭受风,火,水或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后,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一年的所得税。
7。新设立的劳务就业企业,如果城镇失业人员的安置达到规定的比例,则可在三年内减少征税或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如果新成立的城市劳工和就业服务企业的雇员人数超过该企业雇员总数的60%,经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免征三年的所得税权威。本年度安置工人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那年的安置失业人员比例=那年的安置失业人员÷(企业前雇员总数+那年的安置失业人员数量)×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期届满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有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为期两年。本年度安置人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安置人口比例=(本年度安置人口/企业原职工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失业者包括失业青年,转换经营机制的国有企业的剩余雇员,精简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剩余人员,非农业人员和非劳动释放人员。
(4)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的雇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所有类型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和退休人员。
8。如果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经营工厂,则可以减免所得税。指:
(1)高校和中小学经营的工厂和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2)在高中和中小学举办的各种高级课程和培训课程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3)在高中和中小学享有税收减免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学校负责学校所属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以下企业不得享受办学公司税收优惠:
①将原来的纳税企业转变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是在原来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国单位建立的附属企业的投资;
③学校向外国单位投资的关联企业;
④由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设立的企业;
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国单位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把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体企业。
(4)高等教育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经营的普通教育学校,但不包括各类成人学校,例如电视大学,夜校,工业大学等学校和私立学校。
9。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生产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即:
(1)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名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时征收所得税被豁免。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个残疾人”的范围包括失明,耳聋,哑巴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
②“四名残疾人”的安置已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商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商业活动;
④每位残疾雇员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必须有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必要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拥有严格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桌一册”(企业的基本情况,残疾职工的工作类型,职工工资表,利润和税收的分配,残疾的使用,残疾雇员的名册)。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不再实施10%税前方法。
11。新建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中央直属科研机构和省,地(市)属科研机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12。从政府资金中获得优惠。由付款人的财务预算管理的13种政府资金(费用)免征公司所得税。
13。政府专项资金(收费)为:道路养护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资金,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新菜田发展资金,公路建设资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村教育附加费费用,邮费和电信附加费,进口建设费,本地电话初始安装资金,民航机场管理和建设费。
14。勘测设计部门改为企业所得税优惠。勘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至2004年12月31日。
1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债券和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行个人住房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购买用于开发新产品的测试仪器:直接扣除每台5万元人民币(工业企业为10万元人民币)的费用。费用比上年增加10%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经批准,可以直接从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