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规定,只有从未提供过“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的项目部门才能被视为独立纳税人。如果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承接该项目,则在签订合同后,将按规定办理《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并提交给项目在有效期内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完成,即使“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到期,也不再需要将该项目视为独立纳税人并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按季度或按月进行预付款,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进行结算和结算,并应补足退税。
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
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建筑和安装公司从事跨地区的建筑和安装业务。可以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内容:根据《税收管理法》和《详细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国外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组织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签发出国经营活动证明,并在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注册操作。如果您出差超过180天,则需要在营业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大多数以总公司名义与施工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
(1)它是总部下的分支机构,未在营业地点设立;
(2)总公司下的临时项目部,不在营业地点进行工商注册(无非法人的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3)由其他不合格的企业(或个人)组成的工程项目部门。上述国外一些建安企业存在签发外出经营活动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现象(预付比例不同)。有鉴于此,营业所税务机关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业场所。商业登记或营业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在县(区)以外地区建设,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对外经营证明”),并取得营业收入。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所得税一起征收。否则,应将企业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以下称建筑工地)的经营收入,从其经营收入中当地征收。据此,对申请出境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申请出境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建筑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出境营业执照。3.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并应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税务机关的完成时间表或完成的工作量根据纳税证明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到上述材料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验证后进行注册,并且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施工现场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持原始营业许可证到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竣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向建筑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计税凭证。应付款项。但是,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以弥补部分省份的管理漏洞,其他省份的建筑企业将当场按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河北省冀地水函〔2007〕255号规定,外省所有来河北省建设的建筑企业,不论是否具有《对外经营管理证书》,均按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场。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范围为5%至15%。
转发文件,以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04-19中央,直辖市,国家计划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同城)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藏”(国税发〔2008〕28号)。关于经营性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如下:1.实行一般性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具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本地预付款,汇总“清算,财政库房调整”方法所得税。(二)由建设企业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下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分,不预缴企业所得税。网站,其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应汇总到二级支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支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按项目每月实际营业收入的0.2%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额,由企业总部直接分配到项目所在地。每季预付款。四,建设企业总行应按下列方法累计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并预缴:(一)总行只有跨地区项目部的,应扣除企业收益项目部门预缴的税款,按其余额计算。地方纳税; (二)总行只有两个分行的,总行和分行应交税金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 (3)总公司有跨地区项目直接管理工信部和跨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了一般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六,跨区域经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总部的主管税务机关颁发总行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规定截止日期;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七。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和结算时,应当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八,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计划单独的城市,应当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我要更正错误]负责编辑:Xiao X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