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持有期限少于1个月(含1个月)的,股利股利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超过1个月不超过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如果持股期限超过一年,则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25%。
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收到的股息属于公司当年的收入,但是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的股息和股息以及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少于12个月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第83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公司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股利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可以免税的股息仅限于投资于国内法人企业的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全部收入应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应税收入应按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一个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可扣除:
(1)资本支出。指纳税人的购置,固定资产建设和外国投资支出。企业的资本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通过折旧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指纳税人用于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不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在转为重大损失之前,不得扣除税项。
⑷违法操作和没收财产的罚款。纳税人违反州法律。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予扣除。
⑸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机关的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事故中有偿的部分。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纳税人不得从保险公司扣除税款。
⑺超过国家扣除额的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以及非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纳税人用于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款。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的计算基于应计制。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确定诸如分批销售商品和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业务操作的准备金:
(1)如果分批出售商品,则可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购买和付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体系结构。超过一年的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可以根据完工进度表或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⑶其他企业加工和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为期超过12个月的,可根据竣工进度或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