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提问时间:2019-11-26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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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6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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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国际避税及其防范措施,是说防止避税的方法还是说避税的方法呢?

这是各国政府争夺税收来源的谈判。

避税 税收_仲裁 国际

如何避免国际避税现象

1.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国际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人的跨国流动来避税;通过跨境转移税收对象来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1.1通过纳税人跨国流动进行避税

通过纳税人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的常见避税方法。由于确定不同国家/地区居民的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一致,因此纳税人通常会通过移居或压缩某个国家/地区的居住时间来避税。

1.2通过跨国界转移税收对象来避免国际税收

有两种主要方法可以通过跨境转移税收对象来避免税收:一种是通过转移定价避免税收;另一种是通过转移定价避免税收。另一种是通过避税天堂避税。

1.2.1通过转让定价避免国际税收

指跨国关联公司之间的非独立竞争,主要是母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非独立竞争。市场价格决定了它们之间的交易价格,但是通过人为地故意提高或降低交易价格,将关联公司中一个企业的利润转移给了另一企业。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或备件,然后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成品出售给关联企业,从而造成损失在子公司的帐簿上。还是没有利润,而从外部留下利润。

1.2.2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

避税天堂,也称为“避税天堂”和“避税天堂”,是指国际税收较少或什至免税的地方,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赚钱。或拥有资产而无需缴税或缴纳少量税款的地方。这个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某个区域,例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因此也被称为``避税天堂''。

1.3。弱化股票投资以避开国际避税

这主要意味着跨国投资者打算降低其在外国子公司中的股权投资比例,并增加贷款投资的比例,从而实现避税。

1.4跨境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所谓滥用税收协定以避税是指不符合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了获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可以通过在协议当事方之一的领土内设立管道公司来间接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样的管道公司的安排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运输公司,另一类是间接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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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春季学期《国际经济法》作业三 多选部分

1BC

在1980年代初期,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他们无力偿还债务导致了频繁的国际债务争端。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使人们担心东道国被没收等政治风险,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急剧下降。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重新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首尔会议上正式通过,被称为“首尔公约”或“ MIGA公约”。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建立的。 “中心”的主要目的是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方案。也就是说,除了东道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外,还有单独的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是,该中心本身并不直接进行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便利。为特定争端而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法庭提供了便利其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该公约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仲裁条款。

海牙规则统称为“关于统一提单的国际公约”。这也是第一项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2CD

根据各国的仲裁法,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受理争议的基础。如果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则即使有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接受。对于具有仲裁协议的争端,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并有两种形式:①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 ②以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如仲裁,通信和往来书的特殊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的特殊协议。

3AB

免税法,即“其他国家/地区征收单一税,该国家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地区免征其居民的海外收入税,完全放弃其税收权利,仅征税其国内来源的收入。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通常适用于商业利润和个人劳动收入,其中有些还包括财产。该法律主要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司法管辖区的国家。

4ABCD

学术界普遍认为,国际税法的起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的起源和国内法的起源。国际法的来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条约以及与税收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和公约; (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的来源通常指各国的涉外税法。

5ABCD

所有这些选项都是有道理的。

6BCD

为避税天堂设置了某些条件,并限制了避税天堂的范围。规定国家母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子公司的控制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属于避税措施的范围。对位于避税天堂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其中一些包括在避税对策税制的适用范围内,而另一些则不包括在内。这是为了保护那些确实在避税天堂运营的公司。符合避税对策税收制度适用范围的子公司,应根据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或股利收入,对母公司保留的利润进行征税。

7AB

为回应跨国纳税人使用弱资本和避税的问题,经合组织于1987年推出了“瘦资本政策”,提出了两种应对方法:一种是正常交易法,即确定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系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