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和附加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金融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
总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付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税项调整的增加-税项调整的减少
税项调整的增加主要包括税法中允许扣除的金额,企业已将当期费用包括在内,但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商务娱乐活动,应扣除60%已发生但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金额总数的千分之五;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扣除利润总额的12%),并且该企业已计入当期亏损,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该金额。
税项调整的减少包括根据税法允许弥补的损失和允许免税的项目。
这个问题的总利润= 2000-1600-50-47-40-100-30 = 133万
商业娱乐的应税收入应增加12-12 * 60%= 42,000
公益捐赠的应税收入应增加20 + 10-133 * 12%= 30-15.96 = 1404万
应税收入= 133 + 4.2 + 14.04 = 151.24万
应付所得税金额= 151.24 * 25%= 370,800
您要问的问题是2006年的问题。现在考试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只能用来理解广告费用的演变。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只能适用原始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推广费(包括未通过媒体转嫁的广告支出)为:不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可以扣除。
过去,总税收规定,如果电信企业的纳税人所发生的纳税人的广告费用不超过该纳税年度销售(业务)收入的8%,则可以根据以下方式扣除:实际情况;(此文件也是无效的)。
因此,2006年电信企业广告和促销费用的扣除标准= 1600 *(8%+ 0.5%)= 136万元。
因此,答案是D
但是,如果是在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之后),则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规则》第44条: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国务院除外除非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因此,扣除标准为1600 * 15%= 240元。因此,根据新税法,广告宣传费144 + 36 = 18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上限。
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30 * 25%= 7.5万元。
第二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50 * 25%-7.5 = 50,000元。或20 * 25%= 50,000元。
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80 * 25%-7.5-5 = 75,000元。或30 * 25%= 75,000元。
第四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95 * 25%-7.5-5-7.5 = 37,500元。或15 * 25%= 37,500元。在
年末进行了以下调整:
①隐瞒收入而少付的增值税为11.7 / 1.17 * 17%= 17,000元。如果罚款增加一倍,罚款为34000元。这24000元要加税,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4000元。
②广告费税法规定扣除15%的收入,扣除上限= 950 * 15%= 142.5万元。实际支出148.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应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48.5-142.5 = 6万元。
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之间的借款利息资本化,并计入在建工程而不是财务费用。 6.4万元的利息是10每月应资本化,应资本化的金额= 6.4 * 10/12 = 53,300元。由于所有企业均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利息费用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3300元。
④商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收入的0.5%,20 * 60%= 120,000元,950 * 0.5%= 47,500元,扣除47,500元应税收入= 20-4.75 = 152,500元,应实际扣除200,000元。
⑤以上①②③④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4 + 6 + 5.33 + 15.25 = 29.98万元,应交所得税= 29.98 * 25%= 74.95万元。
即应于年底缴纳企业所得税7459万元。
(注意: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由税务局,本身还是由公司发现的隐瞒收入,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如果税务局发现了隐瞒的收入,则无法获得10万元的收入。用作广告费用以及商务招待费扣除的基础,此问题的答案在基础中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