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六行的第十列开始,逐行填写利润为11年,第五行的第十列为10年,第四行的第十列为09年。首先阅读说明,然后填写报告。
“企业所得税弥补损失的详细清单”填写了当前纳税年度和前5年未税前补偿的损失金额。填写此表格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年份的填充顺序和年份一定不要错。
“今年”是结算和付款的年份。如果要结算2008,则将“ 2008”填充为“今年”。确定了今年之后,第五年至第一年为2007年,2006、2005、2004、2003。同样,“恢复前几年的损失”列中的前四年,前三年,前两年和前一年分别是2004、2005、2006和2007,即2003(即, 以前的第五年)以后各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
(2)税法规定,公司实行免税合并和分立,企业合并和分立实现的利润可以按规定弥补合并和分立企业的损失。
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有企业所得税应由合并企业负担。前一年的亏损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规定使用。与合并后企业资产相关的年度实现收益予以补偿。
具体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合并企业在亏损未获得税收补偿之前的收入金额年×(合并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公司所有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该文件还规定,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
因此,请按照企业合并和分支机构的税法规定填写“可以通过企业合并和分立以弥补损失的数额”,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以及税法规定,汇总2008年之前作为独立纳税人的税后分支机构计算尚未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损失的金额。新税法尚未发布有关企业重组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政策的文件,它需要等待新政策得到澄清。
(3)如果企业的损失未赔偿超过5年,则该损失不得在第二年结转;如果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则可以在第二年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