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属于财政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否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第151号和《财税[2009] 87号》两个证件!!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2.当然,如果满足“免税收入”条件,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时,必须将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作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计入企业总收入,然后在“非应纳税所得额”中冲减”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2010年31日来自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本级及以上收入中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财政收入,予以抵扣: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如果您公司的政府补贴符合条件,它将不会缴纳所得税,并且会建立一个单独的帐户来计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支出。不符合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