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售后回购仍在库存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买卖商品后进行回购和卖出,以卖出价确认卖出的商品,将购回的商品视为购买商品。
A出售B产品,然后B再购买它们。 A必须支付营业税,而B可以用作进项税抵扣。
在公司所得税或会计处理中,如果A在约定的时间卖出B产品并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则该会计收入不会被确认,而是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以旧换新用于替换,售后回购,不能扣减销售收入,不能交换用过的商品,并将回购视为购买会计。商业折扣根据折扣后的净额出售。现金折扣不能抵消销售,折扣包括在财务费用中。如果售后回购价格大于原销售价格,则该差额在回购期间如期计提,计入财务费用。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例如通过商品销售融资,则将收到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并且回购价格大于原始销售价格,差额应为在购买期间被确认为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