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发票的使用(7)自2016年5月1日起向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已收到当地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并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省国税局的规定,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不迟于2016年2014年8月31日。
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在2016年6月30日之后不能使用碎票和地方税发票。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至2016年8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实际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公司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额是确定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和扣除额后的余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和经营商品以及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直接消费和各种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亏损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另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公司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额还规定了一些扣除额,这些扣除额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