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说法,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佣金是否有依据,未支付的部分不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按照应计基础将应计费用不包括在损益中,这是否会成为收支系统的实现?
【答案】
《关于企业办理手续费,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手续费和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企业以现金和其他非转移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扣除税前。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向有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佣金的计算表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支与收支无关,均视为本期收支。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贵公司根据合同收取的佣金必须在实际发生时除个人代理人之外还通过转移支付,并且仅在获得依法合法和真实的凭证扣除额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不超过下列规定的计算限度,不得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包括数字,下同)后,根据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计算出剩余余额的10%的限制。
2.其他企业:与合法合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各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 )限制。
3.企业不应在回扣,业务佣金,回扣,入场费和其他费用中包括手续费和佣金费用。
第四,企业已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应采用折旧,摊销等方法分期扣除,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扣除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记入帐户。
概括而言,所得税声明中的佣金和手续费是指企业与相关保险,证券和其他行业之间开展业务时产生的佣金和手续费。不包括银行费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