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服务提供者和从外部经营业务中收取钱款的个人,受益人应如实向付款人开具发票;接受服务付款应向收件人收取甲方取得发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发票仅限于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发行的采购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合法使用区域内携带,过帐或运输空白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
因此,在您提到的问题中,承包商应针对承包企业的所在地开具发票,并应针对所获得的所有餐点开具发票,并且不应基于差异而开具发票。承包商的发票发行活动不符合“中华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未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承包和出租个人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者根据租赁经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0] 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如何处理员工食堂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一些尚未获得发票?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员工食堂应否缴纳营业税?食堂外包支付费用时,对方开具什么发票?公司食堂购买是否可以包含在收据收据的费用税前扣除中?对企业食堂设立的税收处理方式的分析学生食堂是否必须运营以核实税率并收取企业所得税?食堂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食堂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