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不是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第一款,下列各项免征增值税:(1)自生产者出售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于:(一)第1款(1)农业是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半: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养鱼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备案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国家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其中,水产品包括各种人工栽培和自然生长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是: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和人工捕捞的鱼类,虾,蟹,海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和海洋动物。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鱼,虾,蟹,乌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鱼苗(蛋),虾苗,蟹苗,贝类鱼(品种)和冷冻,冷藏,腌制和其他防腐处理以及包装的水产品。干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如干鱼,干虾,干虾,扇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也属于此商品税收范围。煮熟的水产品和各种罐头水产品无需缴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从事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将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