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12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遵守新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非企业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条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除外,应计入总应税收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如下:
总应税收入=总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收入项的数量
具体的免税项目可以通过“管理措施”进行查阅。
根据本“管理措施”的规定,社会团体只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没有其他税种。自产农作物不包括在减免范围内,应计入收入,应在扣除成本和其他必要项目后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