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股权转让评估而言,当前大多数案例并未考虑资产评估增值所产生的相关所得税,而是参考评估结果的定价并扣除资产评估增值可能导致的所得税。根据评估结果评估评估价值(需要根据特定资产评估和增值确定)
资产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总规定
(1)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待遇。
资产收购,对于转让企业而言,其实质等同于将所收购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企业并获得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因此,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是否确认所收购资产的转让损益以及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计税依据。一般而言,转让企业应确认所购资产的转让损益,并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以公允价值确定以损益为基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值。
(2)受让人公司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对于受让人公司而言,资产购置实质上等于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购买转让公司以获取资产,从而获得对转让公司的运营控制权。由于支付的对价可能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对被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对价中包含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应当确认转让收入或损失,以及如何确定购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受让企业使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一般而言,这相当于受让人企业转让非货币资产并用转让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购买所购资产。
资产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1.处理收购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资产收购符合特殊加工条件的,转让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暂时不确认所收购资产的全部转让损益,但应当确认与资产转让损益相对应的非股权支付。 。具体计算公式为:与资产转让损益相对应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税基)×(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公允价值)。
2.确认用于获取被转让企业股权的税基。在满足特殊加工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暂时无法确认购置资产的全部转让利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转让企业取得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计税依据。被转让企业应以被转让资产为基础确定原始税基,但不以公允价值计量。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转让企业应当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税基加上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的基础,确定被转让企业权益的税基。对于非股权支付,由于转让企业已经确认了相应的非股权支付利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在确定企业的税基时应考虑已确认的转让收入或损失。受让人的权益。在这方面,作者总结了两种具体的确定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逐步确定方法。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转让公司获得所有经济利益的计税依据,然后确定转让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其中,获得全部经济利益的计税依据=取得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资产转让损益所对应的非股权支付。这里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受让人的股权和非盈利组织股权支付分为两部分。由于在资产收购中确认了与非权益支付相对应的被收购资产的取得损益,因此,非权益支付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这样,根据上述公式,可以调换受让人股权的税基。第二种方法是使用分解理论确定股权的税基。我们可以将转让企业的收购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交换受让人的权益;另一部分用于交换受让人的权益。另一部分用于转让,并获得非股权支付。由于在资产收购时尚未确认与被转让企业权益对应的资产转让利得或损失,因此被转让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只能根据该部分的原始税基确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