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将销售视为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公司所得税的销售被视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商品,服务,债务,债务,广告,样本,福利等。
也就是说,增值税的销售是为了区分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公司所得税的目的是区分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
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认为销售不一定产生额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没有额外的公司所得税负担。因此,建议在发生视同销售时,公司分解交易,并根据税法规则准确确认每笔交易的税务会计处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因不正确的税收待遇公司所得税为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出于其他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则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娱乐;
(3)用于员工的报酬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息;
(五)用于外部捐赠;
(6)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企业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时,企业的自制资产应与企业同类资产的对外销售价格同时确定销售收入。 ;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