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

提问时间:2020-03-06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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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6 07:08
最佳答案

不必改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法即将修订。学术界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产生了担忧。一些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是一项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法。为了更好地反映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应将个人所得税法改为个人所得税法规税法。

为解决我国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有必要充分发挥税收监管作用,但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很多,因此为了实现共同繁荣,我们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方针。

首先,必须为资本收益考虑资本收益税。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和房地产的投资收益都应征税。必须充分了解资本交易的情况,并对资本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实现税收公平问题的意义,也有必要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税收征管机构应当与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合作,建立完善的个人工资所得税征管机制。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缴费”制度。一些私营企业主实施所谓的“零工资”政策以避免税收义务。所有生活费用和奢侈品消费都包括在公司费用报销中。这样做不仅逃避了个人税收义务,而且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并降低了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针对这一问题,应充分发挥消费税制度的作用。对奢侈品消费征收消费税,并在企业经营者的个人生活支出行为中加入惩罚性规定,纳入企业成本,以防止企业经营者逃避个人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可以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实际上,我们过去的法律被称为个人所得税调整税法,后来又改为个人所得税法。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之所以称其为“个人收入调整税法”,是为了强调调整个人收入的作用,而将其改为“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因是,除具有调节作用外,个人所得税还具有政府增加税收的重要渠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需将个人所得税法改为个人收入调整税法。在讨论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我们不能讨论这些问题,而只能研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存在的问题。相反,我们应该对中国社会收入结构的变化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系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计划。

(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常见个税这个问题,政策早就规定了!

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次物业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税收入。

2.可以从物业租赁收入中扣除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所得税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顺序。物业租赁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B)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为修理租赁财产的实际费用而发生的支出;

(4)税法规定的减税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1)纳税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国家能源和交通运输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整基金以及教育费附加费可以税收形式持有。从其物业租赁收入中获得付款(付款)证明。扣除。

(2)纳税人可以租赁财产以获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税收时,除了依法扣除规定费用和相关税费外,还可以提供扣除额以提供有效和准确的凭单。债务人维修租赁财产的实际支出。每次维修的扣除限额为800元。如果无法一次完成扣减,则可以在下一次继续扣减,直到扣减完成。

(3)确认物业租赁收入的纳税人应以产权证书为基础。没有产权证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

(4)如果财产的所有者去世,并且在财产继承程序未完成的期间内该财产被出租出去并获得租金收入,则收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讨论:减税后还是减税前的四千元?

1.政策关键字:学习政策方法和习惯很重要,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笔收入不超过4000元”:规定为“每笔收入”。

Guo Shui Fa [1994] No. 089规定:“为了获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税收时,除了依法扣除规定的费用和相关税费外,还可以提供扣除额以提供有效和准确的凭证。纳税人支付的修理租赁财产的实际支出与“减免有关税费”有关,即在获得财产租赁收入后的“每笔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扣除税费后的标准为4000元。

2.实际案例(摘自2019年注释会议的“税法”教科书)

[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关于个人收入的规定。暂时减少房屋租金,税率为10%征收个人所得税。)(())(1)每月应交税费= 4500×(1-20%)×10%= 360(元)(())(2)年度应交税费= 360×12 = 4320(元)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该问题不考虑其他税费。如果租金收入是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征收的,也应从税前收入中扣除,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当年2月,某人因下水道堵塞而寻求维修时,维修费用为1000元,并且有维护部门的正式收据。二月和三月的应纳税额为:(())(1)2月应交税费=(4500-800-800)×10%= 290(元)(())(2)3月应交税费=(4500-200)×(l-20%)×10%= 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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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000万和1亿元超高收入的个税怎么扣、扣什么?

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除了关于税收起点的争议外,关于税率等级和特殊扣除的规定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之前,该草案已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一些代表提出了在小组审议期间进一步审议的建议。他说:「我希望进一步澄清个别收税规则,并清楚地解决这些问题。特别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同时加强对非劳动收入的收集和管理,以防止新的不公正现象。 ”

对此修订草案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根据草案,该修订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草案还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薪金以月收入减去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计算。这意味着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个人税收起征点缴纳税款。

特别扣除方式如何?“如何扣除,扣除什么,要计算”

澎美新闻观察到,现行法律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六个主要领域:完善纳税人法规,对部分劳动收入征收综合征税,优化税率结构调整,增加基本收入扣除额综合收入标准,建立特殊的额外扣除额并增加反避税条款。

草案提议将税收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根据草案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去6万元的支出以及特别抵扣,特别附加抵扣和其他抵扣后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表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声明,指出全面收入是指四个方面的收入:(1)工资收入。 (二)劳务收入; (3))手稿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实际上,除了关于税收起征点的争议外,有关特殊扣除的规定也引起了很多关注。上述说明草案指出,虽然草案提高了综合收入的基本收入扣除标准,但澄清了当前的特殊扣除项目,例如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扣除项目。依法确定,增长继续。特别减少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儿童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对于上述特殊扣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丁中立认为有必要“好好学习”。“特殊扣除额相对明确,包括三项保险和一项基金,但是为什么要加上“平等”一词?既然是“特殊”一词,其内容应完整列出。丁中立还说:“在特殊的额外扣除中,孩子教育,继续教育等,究竟可以扣除多少?我可以去私立学校吗?这应该是有限的。 ”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防止出现新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的问题。”欧阳长琼专员承认,有些家庭属于高收入阶层,就读于贵族学校。如果他们可以扣除,会引起新的不公。

如何扣除?该问题被认为已得到充分考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刘正奎表示,应确定特殊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法律不应留有过多的自由空间。同时,在确定范围和标准时应该易于操作,以避免繁琐的程序并防止欺诈。

“特殊的额外扣除将影响人们的消费和支出行为。”卢炜专员说,必须从范围到标准进一步完善,以符合国家的公共政策,同时要体现公平性,“如何扣除和扣除什么,您必须计算这个帐户,看看可以减少多少税,然后给社会一个帐户。”

全国人大代表冯玉宝指出,如果特殊的额外扣除额含糊不清,也会影响以后的收藏。社会上具有“能力”的人们将获得大量证明材料,从而为逃税提供了后门。这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此外,关于“其他推论”的表达,丁中立还提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解释性文字中没有"其他推论"。”

同时,仍然有很多代表建议将独生子女对父母的抚养纳入特殊的额外扣除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周彦芳说,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

7级税率仍存在争议:收入水平1000万和1亿元的调整不足

修正案草案的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收益税率应为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前述声明指出,就税率征收结构而言,综合所得税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当前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税税率(7%的累进累进税率,从3%到45%),将每月应税收入调整为年度计算,并优化某些税率的调整。

澎美新闻指出,该草案明确列出了第7级税率的详细信息:如果年应税收入不超过36,000元,则适用3%的税率;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超过14.4万至3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适用30%。% 税率;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适用35%的税率;超过96万元的,适用45%的税率。

全国人大代表杨松认为,实行3级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已扩大了较低税率的范围。 “纳税人的收入越低,减少的幅度就越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护力度加大,符合中国的国情。 ”

委员张少琴认为,个人税率修订草案将应税收入最高定为960,000,并且没有调整收入水平1000万元和1亿元。 “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税率定为十。并将税率水平从10增至1000万,将10增至5000万,将50增至1亿以促进更合理和有序的收入分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持相同观点。他直言不讳地指出,累进税率的设置尚未针对收入极高的人而设计。有些人的年收入为500万,1000万甚至几千万,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设立100万,500万,1000万等。 ”

针对这一分歧,刘振伟委员认为,我们必须掌握高收入和多种税收的“程度”。“对于高收入者,只要是合法获得的收入和缴款是相称的,就必须增加税收,但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考虑,并进一步研究如何体现公平合理的税负原则。是必须的。刘振伟说。

刘秀文认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差距。但是,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来自劳动收入,而是来自非劳动收入。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调整收入差距的重点应该放在非劳动收入上。非劳动收入调整不当应该是最常见的个人所得税投诉。”刘修文呼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非劳动收入的收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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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差异比较_收入

个人所得税始于1799年的英国。个人所得税在英国也有一个传奇的名字,叫做“罗宾汉姆税”。传说早在英国,罗宾汉就曾是一位传奇英雄。据说他在1160年到1247年之间很活跃,“抢劫富人和帮助穷人”无疑是对他一生的准确描述。或基于两者的相似性,西方也将个人所得税称为“罗宾汉税”。

个人所得税在接下来的210年间发展迅速,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它都努力在个人税收立法过程中反映数量和税收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相应的税收。

通过国际比较发现,在当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地区按类别实施了全面的税制或全面的税制。但是,在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作为个人所得税要缴纳的税种,仍然存在许多差异。

美国:统一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是全面税制建设的典型代表。它收集所有个人收入并扣除必要的费用和减让,并以统一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开信息显示,美国个人所得税结构采用六级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起点”类似,美国个人税法将其称为“免税额”,并以年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

数据显示,奥巴马一家2010年的税前收入为17280.96万美元。其中,缴纳了联邦个人所得税435,770,000美元,而伊利诺伊州缴纳了50,000美元。奥巴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他所写的三本书的版权收入,分别是“我父亲的梦想”,“无所畏惧的希望”和“赞美你”。

因为在美国,法定最低年薪为数万美元,所以几乎每个有收入的人都必须缴税,但是“可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不是固定的。不仅如此,为了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不会因过度征税而减少,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各种免税人员和退税制度。

税法规定的免税包括:联邦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员工收到的社会保障金收入,员工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健,福利和人寿保险收益,特定奖学金和未支付捐款等等,而有孩子的家庭则包括退税。

德国:机密综合所得税

与美国不同,德国的个人所得税使用分类的综合所得税制度。

根据德国的具体情况,将应税收入分为七类:农业和林业收入,商业收入,独立劳动收入,非独立劳动收入,资产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个人收入。属于上述类别的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申报方面,德国的税收以家庭为基础。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由纳税人自己负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使人们有很高的逃税机会成本。如果发现他们逃税,他们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每个人的税号都类似于身份证号。每年5月31日之前,个人应填写由财税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将其提交给住所所在地的财税局。审查后,通常会在收到纳税申报单后的一个月将所得税结算通知发送给纳税人。由于所得税征收的技术计算复杂,税收法规每年都在不断变化。

俄罗斯:单一税率为13%

单一税种是一种用于综合收益的简化税收模型。它的特点是简化税收制度,减轻高收入和中等收入者的税负,以指导人们依法纳税。目前,大多数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是东欧国家,最早参与单一税制改革的国家是爱沙尼亚,波罗的海国家也紧随其后。

俄罗斯是个人所得税单一税制改革中最彻底,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在统一税率制度下,大多数纳税人以统一税率纳税。

自2001年以来,俄罗斯取消了12%,20%和30%的三个累进税率,并对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大部分收入(例如工资和薪金)实行单一的13%税率。税率,这是欧洲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率)。

专家认为,单一税制使税制简单明了,有利于降低直接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成本。

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特定收入(例如股息收入,特定利息收入,自愿性保险的保险收入等),俄罗斯也执行相应的9%,30%或35%补充税率。

新的税收制度还设定了标准扣除额,以满足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在俄罗斯,税前扣除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扣除额和个人纳税人的特殊扣除额。此外,还有社会支持,教育和医疗等扣除。

关于税收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它削弱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于1799年开始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分类,英国人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支出后扣除,对扣除生活费后的余额进行统一。允许的生活费用扣除包括:基本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收入扣除,老年人扣除,残疾人扣除,寡妇(the夫)扣除和捐赠扣除。这些扣除额每年根据法律规定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007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将从2008年4月起将个人基本所得税率从22%降至20%,这是75年来的最低点。

在2012-2013年的新预算中,英国已将个人所得税的起点大幅提高到年收入8,105英镑(约合人民币81,100元),帮助普通工人增加收入。

日本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节人们的实际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1887年,日本就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个人税约占总税的三分之一。它是最大的税收,在个人税收的设计和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在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采用了更为合理的累进税率。除了健全的税收制度外,日本还把“谁收”和“如何收”放在了更重要的位置。公众可能对各种政客的税收政策不满意,但很少有人抱怨“应该没收税收”。而且,一旦被日本税务机关起诉,等待入狱,定罪率接近100%。

根据日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从0到19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26,000元)的比例为5%;从195万到330万日元不等的税款10%; 330万至695万日元,税率为20%;税金669万日元至900万日元,税率为23%; 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税率为33%; 1800万-4,0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为40%;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45%。

韩国

为了照顾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取了免税,低税率和收入减免等措施。韩国个人所得税的“免税点”是指年收入低于1500万韩元(约合9.2万元)(以一个四口之家为准)的家庭和年收入低于482万韩元的自雇人士。扣除收入是指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免征所得税,包括一些家庭生活费,医疗费,学费,保险费,特别汇票费等。

的一般税率是:年所得税率是1000万韩元以下的10%,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8000万韩元以上的税率是35%。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须缴纳过多的累进税率,例如,低于6,000澳元的免税额,6,000澳元至20,000澳元之间的免税额为17%,以及20,000澳元至50,000澳元的所得税率。 。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税率越高。

中国

1980年9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开始建立。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只对外国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中国开始对公民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每种税的起征点是800元/月。

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获得通过。起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税法除了基本扣除费用外,还增加了特殊扣除,例如“三险一金”。特别的额外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金和其他费用。

新个人所得税条例下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财税处理的相应规定

英雄无泪

飞跃乐队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 164号)第四条。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调整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对于专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将涉及支付,收入和收款的各个阶段。我认为您可以从五个方面彻底理清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税收相关事项:

第1点:了解专业年金和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独立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 18号)明确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所有缴费均计入我个人年金帐户。我的个人年金帐户中包括单位供款和个人供款。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经营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计入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应由企业和个人雇员共同支付。企业年金基金已全部积累,并为参加企业年金的每名员工建立了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和运作。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营业收入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的支付比例是固定的,单位是支付基准的8%,个人是支付基准的4%;企业年金支付比例是灵活的,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在规定范围内。其中,企业的年薪不超过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个人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费基数标准:个人缴费的税基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工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员工工作的前一个城市雇员年平均月薪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薪金的税基。)

然后描述下一个年金的会计处理。年金会计可以被视为公司会计准则中定义的福利计划或定义的供款计划。关于定额给付计划和定额给付计划的概念和会计处理,请参阅我的“定额给付(存款)计划与和解(精算)损益之间的概念差异描述”和“设定福利计划“条目的全过程和理论概念分析”两篇文章。这里简要介绍了设置存款计划的相对简单的会计过程。这种会计处理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员工可以随时接收已存年金,并承担年金的运营风险。在此前提下,可以使用存款计划的设置。会计处理中规定的会计准则。具体治疗很简单。当企业支付员工的年金个人帐户支付单位支付部分时,进行输入。借款:管理费用。贷款:应付给员工。制定一个供款计划(企业年金)​​,然后从员工的工资中支付。输入个人年金部分的年金。借款:应付给雇员的薪金和薪金:其他应付款-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2点:年金付款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个人付款,而不再超出4%的上限。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从居民个人总收入中扣除的“其他法律确定的扣除额”,包括企业年金的个人支付和职业所得。年金符合国家规定。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缴纳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可以在按综合收入。可以全额扣除。不再受《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的规定,仅部分收入“不超过已付工资税基的4%”应扣除””。(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对年金的纳税计算原则是,无论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都将递延内部税,如果超出标准,则超过税收。该原则在原始税法中有所描述。如:上述标准支付中的年金单位支付和个人支付部分,应纳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应当依法计算。

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支付的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已计入个人账户,以达到个人利益。本质是企业和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薪水不能当场兑现,而应计入员工的工资中。工资收入递延,直至依法收取和征税。但是,《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规定,本单位全体职工依法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应包括在个人个人所得税中。帐目目前,个人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附加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企业应当为企业全体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附加保险费。根据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超过的部分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雇员的商业住户列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个体企业主自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地方平均社会工资的三倍为基础计算,并以不超过计算值的5%为依据。基地。实际扣除额;不允许扣除任何多余的款项。应该注意的是,尽管年金的单位缴款部分的最大提款比例为8%,但由于其税前税前扣除上限为5%,实际上,一般企业提款单位将控制部分提款额。年金为5比例极限的%。

第3点:暂时不对个人年金帐户的分配税征税

职业年金基金由集中的委托投资业务管理。由实际账户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是基于市场的投资业务,并根据实际收入赚取利息。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经营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计入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应当确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经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营业收入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规定,当计入年金基金投资和营业收入分配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帐户中。

第四点:个人所得税应依法缴纳

一种是从退休金中获得年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完成退休程序后,我将选择每月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可以一次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合同获得收益,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您可以选择根据退休时的退休月数来计算职业年金和月度待遇标准。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企业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可以每月,分期或一次性从个人企业年金账户中收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全部或部分个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养老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合同获得收益,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个人,依法收到的年金符合《关于修改个人身份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所得税法》(财税[2018] 164号)。,不计入综合收益,且全额单独计算。其中,每月税率表用于计算纳税额;每月税率用于计算税金;每月税率表用于计算税金;年度所得税表用于计算税额。财税[2013] 103号文件规定的统一月度分摊方法不再执行。

第二是依法提前出国(境外)结算年金。尽管一个人在退休年龄还没有完成退休程序,但是如果他或她在国外定居,则可以根据我的要求一次性支付我的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在工作人员死亡或雇员或退休人员死亡之后,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能会被继承。因一次在国外结算或去世后个人一次收到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财税[2018]号规定了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收到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164,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税收。

第三,其他一次性年金。财税[2018] 164号规定,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个人,应按月税率表计算税额。注意,另一笔一次性年金支付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并根据月税率表计算。与上述两种中指定的两种一次性支付的出国和解费或人身伤亡相比,情况是该税是根据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的。相反,每月税率表支付的税额更高,因为与年度综合税率表相比,每月税率表的税额为每月。除以12个月后,该金额明显较小,但一次取款金额相同,因此每月累进税率表将明显增加超额度,从而增加相应的税率并快速扣除税收计算也太多了。

实质5:预扣宣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年金

《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规定,当个人收到年金时,应交税款应由受托人代扣代缴。受托人和受托人工资。年金客户经理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支付额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明细。托管人应当按照受托人的指示和账户经理提供的信息,按照规定计算当期预扣年金的应付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托管人位于。

重磅:2018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个人)进行征税管理,高收入个人要注意!

从2018年1月开始,许多地方开始对自然人征税,同时还对省级报告系统进行了修订,以增加自然人登录的界面,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登录界面,必须及时掌握这些信息,才能避免延迟报告并造成不良后果影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广东省地税局2017年第9号公告

为了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服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该条例现已发布,将于1月开始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有效期为5年。

特别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化自然人的税收管理和服务,规范征收行为,提高税收便利化水平,维护自然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然人的素质和效率征税,并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自然人的税收。

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负有税收责任的个人。

这些措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对企业的税收管理。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有义务代扣代收代缴自然人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扣代缴人)应当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这些措施适用于纳税管理。

第三条自然人的税收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分类和等级,协同与共同治理以及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4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主体。他们应履行管理职责。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基础,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建设集约高效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扩大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同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互助管理和信用互认。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并免费为自然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

第七条自然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向地方税务机关学习国家税法,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与税收程序有关的规定。

自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与税收相关的信息保密。

自然人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减税,免税和退税。

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就地方税务机关的决定发表声明和抗辩;他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

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起诉并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的违法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二章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管理

第8条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自然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国籍,性别,户口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方式等

前款提供的基本信息应由自然人纳税人提交,自然人纳税人在首次处理税务相关事宜时自行申报并纳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提交在处理预扣申报时。

地方税务机关在收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后,应根据自然人纳税人ID号,根据规则分配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拥有应税车辆,船舶,经营(包括租赁,下同)房地产,经营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的自然人,应依法报告相应的财产信息。

第9条如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提交的信息发生变更,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变更情况。

第11条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促进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收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机制,并从中获取自然人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和投资等与税收有关的信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要及时。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识别号,收集自然人的基本税收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投资信息和自然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以对自然人进行纳税。一人一档案的信息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信息保密,不得将税务信息用于履行法律职责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行实名纳税制度。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为实名制自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定制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第三章税收申报

第十四条具有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所得,拥有应税财产的自然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包括:

(1)任何人出售所购置的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均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如果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包括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与法律。

(3)获得以下收入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收入;

2.来自个体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劳动报酬收入;

4.手稿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偶然;

10.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

(4)拥有或管理应税车辆和船只的人应依法缴纳车辆和船只税。

(5)拥有,继承,管理或使用位于城市,县,建制镇以及工业和采矿区的经营房地产的人应依法缴纳房地产税。

(6)使用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非免税土地,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法。

(7)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8)拥有领土内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人应依法缴纳契税。接受是指通过转让,购买,赠与,交换等方式获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9)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和收入的转让,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10)如果文件的发行,接收或使用,则应依法支付印花税:

1.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贷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要么合同证据);

2.产权转让文件;

3.商业书籍;

4.权利和许可;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收证明。

(11)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中国境内和海洋中开采应税矿物产品或生产盐的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12)依法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五条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通过核实确认其应纳税额:

(1)如果产生税收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税收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下令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并且在该期限内不报告;

(2)申报的税基很低,没有根据;

(3)暂时从事生产和管理。

(4)应根据规定进行验证的其他情况。

不同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纳税额的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后调整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临时生产,经营,生产和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并征收车船税由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收取代收款,未纳税的矿产品由购买免税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依法开采矿产品。其他税种的应税费用,由自然人纳税人依法申报并缴纳。

对于不是由保险机构收取和支付,并暂时从事生产或业务以获取生产或业务收入的车辆和船只税,没有用于代扣应税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或用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您还应该自己申报并缴税。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自然人纳税人还应自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依法纳税:

(一)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元;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的工资;

(3)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自然人纳税人必须依法或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报告截止日期和内容,依法申请纳税申报,提交纳税申报表,其他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根据实际需要汇报。税务信息。

代扣代缴代理人必须提交申报期,报告内容应按法定或当地税务机关的法律如实报告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自然人税的征收和支付,以及当地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扣缴。债务人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自然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或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第20条如果自然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处理完纳税申报单后发现需要修改,可以按照规定纠正申报错误。

第21条如果自然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现自己多缴了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发现自然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超额纳税的,应当依法退还。

第22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制和便利征税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代理收款协议》的规定签发《代理收款凭证》。法律与委托有关单位征收零星零散的自然人税。委托单位依照《委托代理收款协议》的规定,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收税,自然人纳税人不得拒绝;自然人纳税人拒绝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代收代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代收代缴税款,并在当期纳税,逾期缴纳,变更管理等情况下,向代收代缴款的纳税人报告。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自然人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的纳税人分类是根据收入和资产,并考虑到外国人,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人以及某些管理类型。

自然人纳税人根据其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普通自然人纳税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是指其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数额(由省,市和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自然人纳税人。

普通自然人纳税人是指自然人纳税人,而不是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

第25条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应基于对省,市和地方税务机关的风险分析和识别,以及对省,市和地方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县地方税务机关。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土地税务部门根据促进自然人和密集征税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税收信息的扫描,分析和识别,确定自然人纳税人的领域,联系和类别。容易冒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并采取相应措施。低风险自然人纳税人的风险提示,中度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评估(或税务审计等),诸如逃税(逃税),避税,税收欺诈,税收抵制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审计。欠税人员,应当依法征税。

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探索建立自然人的税收抵免评估体系,建立自然人的税收抵免与税收风险的联动管理机制,并将风险应对结果作为自然税收的重要参考。人的税收抵免评估。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守信奖励和纪律处分原则,对信用等级不同的自然人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要团结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自然人纳税人诚信激励和不诚实纪律处分。

第五章。非法待遇和法律补救

第二十九条自然人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交纳税信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收情况。规定的时限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30条如果自然人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则当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滞纳金:法律。

第31条如果自然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能通过逃税方式缴纳或少缴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追回未缴纳或未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应被罚款。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税收纠纷时,他必须首先根据当地的税收决定缴纳或免除税收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拒绝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的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处理与税收有关的事务。自然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处理涉税事宜时,

需要详细说明委托事项的授权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根据实际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出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自然人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不适用。

本办法中提到的第35条中的“上”和“下”应包括这些数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38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解释

省行政管理技术局

1.“行政措施”的背景

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费收缴和管理系统,是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从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上建设自然人税收管理制度。税费改革后,地方税务部门的管理对象由单位纳税人改为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但是,目前,个人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自然人纳税人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中。没有完整的管理方法。迫切需要建立相关的收集和管理系统。因此,我局在充分调查和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行政措施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作为我省自然人税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阐明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允许自然纳税人拥有了解税收服务,征收管理,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方便自然人纳税人。其系统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律收集和综合有关自然人的税收相关信息,应税费用,税收申报,税收和分类管理,非法待遇和法律救济的信息。它着重于优化税收服务和加强自然人。维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税收相关信息管理,规范纳税申报活动,加强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共38条。主要内容如下:

(I)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措施的目的和范围,确立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并规定了共同管理税收,促进税法,税收咨询服务以及权利和权利保护的要求。确定了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利益。

(II)第二章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税收相关信息的提交,变更,共享,征集,实名制管理的内容。

(C)第三章宣言和纳税。阐明了应税费用的类型,评估,收取方法,纳税申报表以及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4)第四章分类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分类标准,地方税务机关各级自然人纳税人的风险管理职责,各种风险管理对策,强调加强信用管理。 。

(V)第五章。非法待遇和法律救济。澄清处理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法律救济渠道。

(VI)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委托处理的要求,办法中提到的收费范围,数量原则,不清楚事项处理原则,《管理办法》说明了所有权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