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很明确。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