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减少了10%,
因此,税率仍为20%,仅减半。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特定情况而定
(3)适用于提供较低税率或免税的非居民企业的双重征税协议(或安排)可以申请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度应税收入低小额利润30,000元(含30,000元)时,其收入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税收征管系统(CTAIS)的限制,纳税人使用公司所得税年度归档系统,并通过以下方式填写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133号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以下是关于小企业和营利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中提及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
,请遵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