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六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的组织以及其他收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该法律,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可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在中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谓“独立经济核算方法”,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第二,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第二,建立独立的账簿,并编制财务和会计报表;具体来说,下列企业和组织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生产资料是私有的,并依法进行注册和登记(但不包括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
(四)联营企业,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并依法注册的企业;
(5)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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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行)的纳税人,或者在纳税年度中途终止其业务活动,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其利润还是利润。损失,应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支付管理办法》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的有关规定。
注:实施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纳税人无需最终结算。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依法批准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核算)总收入,或者不能准确计算(核算)总费用和支出,或者不能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和估计总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总费用和支出,则企业收益应核实税款。
实施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纳税人无需最终结算。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未在纳税申报后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