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D
[说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述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实际工资总额。本通知第1条该金额不包括公司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费,工会支出以及社会保险费,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C.ABD应该属于个人所得税类别。
2.C。
3.B。acd是免税收入。它主要区分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4.BCD。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及其他产品销售税和附加费,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都是免赔额的。
5. BCD。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希望都是积极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上述工资薪金一词为段落是指公司每个纳税年度在企业工作的报酬或为受雇雇员提供的所有有偿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期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是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国税函〔2009〕3号澄清,《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款项。本通知第1条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