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核算方法,按收入成本计算核算利润,然后根据核算利润调整税额差异。如果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小于0,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金额将从未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收入应分为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必须减去收入,在计算销售收入时,必须增加收入额。例如,如果您是居民公司,则从居民公司投资中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可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管理性收费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退税属于专项税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企业应当从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应计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资金总额,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10.冲减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减价准备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提取的标准将根据财务系统暂时实施。纳税人提取的降价准备金可以在计税时扣除。
11.固定资产转让扣除额。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是指转让或出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清算费用等支出。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的转让。
12.扣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坏和报废的净损失的净损失。纳税人应提供有关固定资产损失,损坏或报废的纳税人净损失的清单和清单信息,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
净亏损,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可变收入。纳税人应提供库存信息,流动资产的库存损失,损害和报废净损失的清单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在税前扣除。
13.扣除总部的管理费。纳税人向总公司支付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说明该管理费的收取范围,限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
14.从政府债券中扣除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扣除其他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以外,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税,流转税,可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余应纳入合并范围。企业税。
16.扣除损失补偿。纳税人的年度损失可以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每年继续弥补,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
不扣减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可扣除:
1.资本支出。指纳税人的购置,固定资产建设和外国投资支出。企业的资本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通过折旧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指纳税人用于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不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在转为重大损失之前,不得扣除税项。
4.对非法操作和没收财产的罚款。纳税人违反州法律。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予扣除。
5.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机关的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事故中有偿的部分。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纳税人不得从保险公司扣除税款。
7.超过国家扣除额的公益和救济捐款,以及非公益性和救济捐款。纳税人用于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款。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