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投资于其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视为销售,而将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视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 -货币资产为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投资于非货币资产的公司股东应被视为销售和转让,并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对于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转让的评估价值为“销售收入”,账面价值为“成本”,其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使用股权投资,则该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基为成本。
1.房屋评估增值700万元,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投资于某些非货币资产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1)外国对某些非货币资产的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其业务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的股份,应当分解为非货币销售。投资交易发生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资产和投资这两个经济业务要进行所得税处理,资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按照规定计算确认。 (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较大,则确实很难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公司所得税的支付。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用作递延收益,并在当期和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是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
2.在重新评估财产后,调整记录在“固定资产”帐户中的财产,并将评估价值视为财产的原始价值,并征收财产税。
资产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资[1997] 77号文件明确规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的资产评估和增值应作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评估和增值可以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如果以评估价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并据此计提了折旧或摊销,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调整后的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有关计算数据附加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计算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以下调整:首先,根据事实逐年进行调整。股份制改革带来的企业增值资产实际上通过折旧和转售计入每个纳税年度的当期成本和费用金额,并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和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本期相应增加的收入应作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全面调整。对于资产评估增值,无论资产项是什么,均会在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成本和费用项中调整平均金额,并相应增加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长调整期不得超过十年。以上调整方法的选择,应由企业申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旦获得批准,就无法更改。会计核算中应增加“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应将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评估增值部分的金额记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增值,减值及固定资产评估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企业规定所得税法,纳税人各种资产的转让,将销售收入纳入应税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权益交换为不动产,从征税的角度将其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个交易。为了鼓励具有正常业务需要的企业进行重组活动(包括将公司重组为股份公司,企业合并,业务部门等),而又不增加企业重组的税负,并防止企业使用企业名称进行重组以隐藏增值资产的转移并避免向企业付款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和增值的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资产评估与增值》(财政税[1998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和重组中某些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企业重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已实现收益,也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不得在评估确认后根据其价值确定其应纳税成本;如果确认了与价值调整相关的资产成本,并计提了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在报告税收时必须进行税收调整。
实物资产投资被视为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可以以货币价值计量,可以转换为货币的非货币性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依法转让。所有股东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近年来,股东投资了越来越多的非货币资产。该业务涉及一系列税收政策。作者试图通过两个案例来简要分析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的税收问题。案例1:2011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了5,000万元现金,并购置了价值3,000万元的旧设备和材料。该旧设备于2006年购买。原价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净值1000万元,标价1500万元(含税)。该材料是自产的,成本为1000万元,价格为1500万元(含税)。甲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一)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视为销售。因此,甲公司在设备和材料上的投资应支付增值税。具体来说,分为两种情况:1.征收旧设备并减半4%的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 170号文和国税函[2009] 90号文,将旧设备投资视为销售,应按以下方式缴纳专项税金:应交增值税= 1500÷( 1 + 4%)×4%÷2 = 28.85(万元)注:1. 2009年1月1日前,根据财税[2009] 2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其出售的价格出售其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是超过原价将不支付增值税,否则按4%的一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后根据财税[2008] 170号文件规定:“不超过原价不征税的规定已失效”,无论外部销售如何还是认为已售出的旧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原价,应缴纳全部税款。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出售或视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增长率按3%计算。例如,如果在本示例中投资旧固定资产的公司A是营业税纳税人,则应缴纳的增值税= 1500÷(1 + 3%)×2%= 29.13(万元)3.根据国家/地区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出售固定资产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被投资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2.原材料投资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材料投资应视为销售,原材料的征税方法应相同。在此示例中,所用材料投资的应交增值税额为1500÷(1 + 17%)×17%= 217.95(万元)。注意:1.甲公司可以用重大投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可以使用此发票进行扣除,因此上下游企业的总税负为0。商品投资要缴纳增值税的原因是要保持整个增值税链的完整性。如果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则公司M没有进项税抵免,并且整个增值税链不完整。2.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非货币资产被投资到国外。如果甲公司投资所有资产或投资构成“业务组合”的某些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重组涉及免税政策。(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的对外投资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行为被视为对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1.支付给旧设备的企业所得税被视为销售收入= 1500- [1500÷(1 + 4%)×4%÷2] = 1500-28.85 = 1471.15(万元)被视为销售成本= 2000-1000 = 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147.15-1000 = 471.15(万元)应交所得税= 471.15×25%= 117.79(万元)2.物料视为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收入= 1500 -[1500÷(1 + 17%)×17%] = 1500-217.95 = 1282.05(万元)被视为销售成本= 1000(万元)应税收入= 1282.05-1000 = 282.0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税=282.05×25%= 70.51(万元)注意事项:1.国税发[2000] 118号文件虽然已失效,但非货币性资产的外国投资必须视为公司销售和支付的精神。所得税。规定该行为仍属于税收范围。2.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投资非货币资产时会遇到税收和会计差异。税收调整应在纳税申报表的附表3中进行。例如,在此示例中,材料投资用于以下目的:借款:长期股权投资1,12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