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收到财政补贴需要增收企业所得税吗

提问时间:2020-05-07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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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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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去年,它从省,市,县的财政拨款中获得了3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喹唑烷酮和其他产品)。我公司认为,拨款是国家分配给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当我们公司获得收入时,将其附加到特殊应付帐款帐户中,并在项目接受后执行帐户处理。现在,我县的县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将拨款作为补贴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正确吗?该公司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的实际收款,或者是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按计划计算的固定补贴额。规定的补助金额以及财政支持其他形式的补贴。补贴收入一般被视为企业的异常利润。从信函中可以看出,您收到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奖励资金属于补贴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和税收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未计入损益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包括在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

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不同性质的单位。

1.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为非应税收入。

2.如果企业的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贴”,则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该收入占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如果企业获得保单贴现贷款,则应根据第十三条和第二条,区分财务将贴现资金分配给贷款银行和财务直接将贴现资金分配给企业的两种情况。第十四条: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将贴现资金分配给贷款银行,如果贷款银行以优惠政策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会计处理方法之一:

(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账面价值,并根据贷款本金和政策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贷款的公允价值用作贷款的账面价值,借款费用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入在借款期间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以抵消相关的借款费用。企业从以上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后,应统一采用,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财务将直接将贴现资金分配给企业,企业应冲减相应的贴现贷款费用。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第6条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政府补贴:

(1)企业可以满足政府补贴所附带的条件;

(2)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8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抵销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合理合理地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损坏,则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的余额应转为资产处置的当期损益。

第9条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1)用于补偿以后期间企业的相关成本或损失的费用,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当期损益的相关费用。相关成本或损失已确认;

(二)用于补偿企业的相关成本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抵销相关费用。

第10条对于同时包含资产相关部分和收入相关部分的政府补贴,应分别考虑不同部分;如果难以区分,则应归为与整体收入有关的政府补贴。

第11条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抵销有关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企业,应当在实际取得补贴收入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除外。不计入损益。财税字[1995] 081号是关于补贴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文件。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明确了具体的免税项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棉保管财政补贴收入的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 38号)规定:补贴是国家对存储企业存储棉花储备的成本补偿。因此,从棉花储备中获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15号)规定:2005年底之前,中国储备棉公司及其直接棉花仓库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局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有储备糖库,冷库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75号) )提供:“ I。2005年底之前,对中国商务中心从中央财政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其资本账簿的印花税,免征由中国商务中心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印花税中国商务中心从事糖类和肉类储备的具体储备管理业务。合同另一方应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 2. 2005年底前,从中国糖业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获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除资本账簿的印花税,免税自用房地产和土地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注意: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的糖厂和肉类仓库必须是财政部,由国家税务总局列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特殊再就业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39号)规定:《安全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在范围,项目,标准范围内获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财税[2002] 107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 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外的纳税人小额担保贷款贴现,再就业培训补贴,工作介绍补贴以及其他再就业补贴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2004年8月11日发布)

4.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后,将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退税政策适用于税负超过3%的部分。退税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生产。它们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车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征收17%的法定税率后,其实际增值税负担中超过6%的部分应遵守征税和退款政策。企业将退税用于集成电路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复制。不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

5.其他相关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并提高企业的发展后劲,国家和省市级财政部门就企业项目贷款折价,资金折价,补贴等。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得到贷款贴息的支持,则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获得的有关贷款贴息应抵减企业的项目成本。项目;非项目建设期收到的相关贷款折价,应抵销公司财务费用,计入公司利润总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资本投资的形式,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中核算,并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得到无偿资金的支持,主要用于中小型企业产品研发的必要补贴和技术创新的试验阶段。免费补贴时,应在企业的“特殊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2)经认定的当年,经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已经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财政补贴,应当给予相应奖励。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包括在“资本储备”项目中,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门用于研发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资本支出。

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包括高科技产品金融补贴资金,污染预防基金补贴,高科技发展基金无偿补贴,国家重点项目投资补贴,亏损和增利激励措施,以技术为基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资金。

(3)对于国家划拨的专项拨款,企业将获得三项科技费用,新产品开发补贴等财政拨款。相关项目完成清算后,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注销,形成部分资产转移到国家投资中,并在资本储备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