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条目不正确。
企业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款:在建工程117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17
还结转费用
借用:主营业务成本为100
贷款:库存100
在旧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下,公司所得税的认定销售额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而新会计处理的已处理销售额不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
个人想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出于雇员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
这个例子起着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您能有所作为!希望对您有用!
了解销售的含义
关于税收是一种销售行为(不管是哪种税收),在会计时需要澄清一些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销售问题,只有销售是否被确认为收入。如前所述,新公司所得税条例中的视同销售基本上应在会计处理中确认。通过这种方式,所得税法规中的若干视作销售要缴纳所得税并增加会计处理。当前的利润似乎是一致的,因此无需在《所得税法》的实施法规中将其强调为销售。由于已经强调,因此意味着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是指这种货物转移(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确认的一般收入,而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相同的单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于会计实践,随着法规的不断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公司会计人员仅需要了解根据现有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的此类业务处理。经过不断积累,笔者根据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增值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进行了分析和整理,以供参考。
其次,分析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作为销售
(1)将商品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支机构(非生产机构)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商品用于在建项目,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和分支机构(子生产机构)等的企业将不再被视为销售公司所得税;条例规定,在企业使用这些方面的商品时,应根据商品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购买而转销营业税和进项税。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回收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并根据商品成本结转。
借款: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费用等)
贷款:库存商品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将购买的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处理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转移从购买的商品中扣除的进项税,并根据商品成本结转。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将商品用于外部捐赠
使用商品进行外部捐赠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被视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外部捐赠的商品,无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后的货物是回收的还是购买的货物均被视为增值税营业税;根据会计处理中的收入准则,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以判断企业捐赠的不符合条件的商品确认收入条件,因此在会计中不进行收入处理。以下是一个案例研究。
示例:某家具公司向希望工程公司捐赠了500套自己的批次产品(桌),每套的市场价格为100元,产品成本为80元。会计处理方法为:
借款:营业外支出48 500
贷款:库存商品40 000
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 500
您可以看到捐赠的物品:
1.根据成本进行会计转移。
2.对于增值税,营业税按销售额计算。
3,年末结算时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并经调整确认为销售收入50,000元和40,000元。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产生的公益捐赠应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并将其捐赠“营业外支出”帐户中的支出为48 500元这取决于它是否超过年度总利润的12%。如果不超过,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相同的,不需要调整税收;如果超过,则超出部分不能在扣除税款和税率调整之前扣除。
(3)将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企业应视为有待销售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会计处理中,按照收入确认条件确认为营业收入;根据规定,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当根据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采购的,转销营业税和进项税。
1.企业使用从委托加工中回收的自产商品来处理员工福利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费用:
借款:主要业务成本
2.企业将购买的商品用于处理员工福利等。
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中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即,收入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被视为销售收入所得税,但应将其视为增值税,因为商品未添加价值,所购商品应为扣除的进项税被转出。
(4)将商品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外国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分解为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进行投资的两个业务,并应计算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按照规定。因此,在所得税的处理中,商品的外国投资与非货币资产交换相同。
会计,投资于非货币资产的企业是非货币资产交易所。根据会计准则,如果该交易所具有商业性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公允价值,则其损益在会计处理中确认,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一致;如果该交易所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该损益不在会计中确认,税收待遇有所不同,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就增值税而言,销项税是按商品的外国投资和交换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无论商品是自产的(还是通过委托方式收回的)处理)或购买。
示例:甲公司以100万元的市场价和60万元的成本价投资其自产产品。
1.如果交易所具有商业意义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1170 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170 000
同时: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60万
贷款:库存商品60万
这与所得税处理方法一致,因此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2.如果交易所没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770 000
这种情况与税收处理不同,需要针对税收进行调整。认定销售收入项目的认定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认定成本销售项目的认定销售成本为60万元。
(5)将商品用于还本付息,利润分配等。
企业将商品用于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商品被视为与销售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同;这些货物,无论是自产的还是委托加工和回收的,或者是购买的货物,均视为增值税的营业税;收入也在会计处理中确认。
借款:应付帐款
因此,本案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税收调整。
3.总结与归纳
(1)增值税作为销售的汇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销售活动的增值税销售可以归纳为:
被视为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不可抵扣,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性质。如果所购商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则没有增加值,因此无需计算增值税,即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且使用了从自产或加工委托中回收的货物在建工程,员工福利等,因为通过自产或委托加工方式回收的货物已经具有加工过程中的增值特性,因此应将其视为销售并计为增值税。
出于保证增值税来源,使用商品进行投资,偿还债务,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资产交换的目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最终都会超出企业范围,考虑税收监管困难,无论货物是否增加价值,都将被视为销售并计为增值税。
(2)公司所得税被视为销售汇总
公司所得税法建立了公司所得税制度。在同一法人实体内进行的货物转移,例如在建项目,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不再被视为销售活动,因此无需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其视为所得税的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