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季度)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5年版)及其他报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5年3月31日):(1)7.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一年度无法弥补的,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弥补的亏损金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公司在纳税年度中蒙受的损失允许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是最长结转期限不能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