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是年度应税收入减去先前税法允许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余额。这是税法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如何弥补损失的方式。
如果按季度预缴所得税,则实际利润应按季度支付。损失不予弥补,但只能在年终时弥补。
答案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根据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每月或每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损失弥补了公司所得税法的不足。年度亏损的纳税人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继续每年补充,但连续补偿的最大期限不能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这里提到的损失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而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核实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损失金额。
损失补偿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从损失年份的下一年开始连续5年连续计算;另一种是连续计算。另一个是连续的年度损失也必须从第一个损失年度开始计算,并且损失首先首先补足并连续计算亏损期。每个损失年度的连续补足期不得增加,并且计算不得中断。
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每年亏损,则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年复一年地续签,但是最长续签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损失追回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通知,用以后几年实现的利润来弥补亏损,税务机关需要审查和弥补。
2,您可以直接弥补预缴税款时的损失
《国内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 082号)规定,纳税人纳税时可以自行计算并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包括预付款项和年度收益)。
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应根据税法预先缴纳季度公司所得税。首先,他们应该弥补公司上一年所遭受的损失。在不久的将来,公司应该开始总结这一年的成效了。如果企业已实现盈利,并且在上一年发生了亏损,请别忘了弥补税前亏损。
由于税法规定了对相关项目收入的减免,而不是对某些类型的企业或某些收入的减免,因此,如何弥补减免税项目带来的收入损失这一问题需要解决。被财务人员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后,是应税收入。这里所说的“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和各种扣除额后的不足零的数额。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对正常纳税企业的税收处理相对简单,但是对于享受减税和免税以弥补损失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结算和缴纳工作的通知》 2009年所得税”(州税函[(2010)第148号)第3条第(6)款有特殊规定:“关于企业获得的免税收入,减收收入以及减免税收入项目,当年和上年的应纳税项目损失不予弥补;当期收入减少或减免的收入项目,不得以当期及以后各纳税年度的应税项目收入予以抵销。 《国家税务总局此后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尽管国税函[2010] 148号文件被废止,但63号公告所附的“填报须知”和201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案规则仍然遵循上述国税函[2010] 148号规定。
因此,迄今为止,免税,收入减少以及减税,免税和征税项目仍然无法弥补彼此的损失。
您如何理解“减免税收入项目的收入(损失)与应税项目损失(收入)不能相互补偿(贷方)”的规则?
如果一家企业仅从事免税项目的生产和运营,或者仅从事减税项目的生产和运营,并且有必要弥补损失,则下一年的项目收入可用于弥补上一年同一项目的损失。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免税项目的生产和管理,又有减税项目的一半,甚至有全税项目的生产和管理,那么弥补亏损的税收处理就更加复杂。《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所谓的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收入是指居民企业应单独核算这部分收入,并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可以看出,减半征收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征税项目,其税额应按法定减免税率25%计算,这只是减半的税款。因此,减税和免税项目之间的收入和损失无法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