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必须采取下列其中一种情形,以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不需要按照税法,法规设立会计帐簿或者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情况符合税法和法规,但没有帐簿。(2)只能准确地计算出总收入,或者可以验证总收入,但是不能准确地计算成本和费用。(3)成本费用只能准确计算,或者可以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4)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均无法正确核算,且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信息,难以核实。(五)账户设置,会计核算符合规定的,但有关账簿,凭证和有关纳税材料没有按照规定存放; (六)发生纳税义务的,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下达命令。如果您在时限内声明,则在截止日期后仍不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第二项第十六条为企业提供优惠的免税收入政策);
(2)集体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例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和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建筑成本,律师,价格评估,公证,基本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济中介社会中介机构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根据应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的额定税率进行核实;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验证或计算;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如果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则可以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验证。如果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则可以从较高级别验证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如果采用应税所得率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第7条纳税人采用应税收入率方法评估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并经营多个行业,无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其主要收入确定适用的应税收入率项目。
主要项目应是在所有纳税人的运营项目中占总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或原材料,燃料和电力消耗最大的项目。
第8条应税收入的税率是根据下表中指定的范围标准确定的:(请参阅附件)
第9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幅度达到20%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确定的应纳税额金额或应税收入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表格所附),以迅速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核定的评估。具体过程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表格并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查评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自持有,另一方交由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待命人数。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核查评估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住户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审查确认。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征收核定评估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发票后未能填写并提交“企业所得税评估表”,则税务机关将其视为已提交,并按照以上程序。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重新识别在上一年中已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重新评估工作完成之前,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批准的征收方式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每个家庭公开批准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进行分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促进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宣传地点和方式。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法,批准的所得税金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对异议进行调整物。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并于年末结清该款项。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它。
(2)纳税人应根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内的实际应纳税额,并进行预缴。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必须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也可以采用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税务机关。
(3)纳税人在年底预付税款或进行最后清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B类)》。按照规定。在税收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四条纳税人采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在尚未确定应缴所得税之前,纳税人可以临时缴纳上一年应缴所得税的1/12或1/4,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 按每月或每季预先付款。
(2)确定应付所得税金额后,减去当年预付的所得税金额,将余额平均分配给其余月份或季度,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随后的每个月或一个季度。该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B类)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终后,应按实际营业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缴纳税款;申报金额低于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7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也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