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纳税。企业所得税按照本法规定执行。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获得资助的公共机构都被视为纳税人。只要国家机关有营业收入,他们也应该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私营单位的管理。通过税务登记资料掌握其成立,经营范围等,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年度审查。严格定义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成本和费用分别计算。
国税函〔2008〕159号第5条规定:在实践中考虑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组织的多种形式,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中立原则改变以往根据内资公司所得税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确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并确定公司和非法人公司以及创收组织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私营单位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活动应保持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协调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总收入中,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从上述法规中不难看出,只要获得的收入不是非应税收入,就应按照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明确:1。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依照规定,执行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执行细则的规定和规定,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和项目除外。税收,所有其他收入都应纳入应纳税额。总收入是依法计算和征收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包括:(1)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并由其负责的项目,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政府资金,资金,额外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城市除外),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并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管理费; (三)未上缴财政部批准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机构从其独立会计业务部门的税后利润中获得收入; (六)各级社会团体获得的政府补贴;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收取的会费; (viii)社会各界捐款收入; (九)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在上述规定中,行政机构的营业收入不被视为免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