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对减免税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一)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者减少所得税是指: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8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钥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所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88条第38款(3)满足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要求,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第9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和减少企业所得税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