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部分非货币资产外国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其非货币性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分解为两次非货币性资产销售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投资交易发生进行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比较大,并且确实很难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年内的平均摊销转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通过对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6%)
或营业税,(税率3%-20%)
税种和税率根据应税收入的类型进行区分
2.城镇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适用税项是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7%税率。城镇的税率为5%,城市,县和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2%
5.防洪堤防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 25%)。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7.印花税0.3‰(基于购买和销售金额)
8,车船使用税
9,财产税
10.土地使用税
基本上,
其他是特殊行业的税
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支出)应被视为全部。分配付款。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在处理所得税时应视同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并分配两个经济业务,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在企业会计中进行投资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折算以增加资本)时,当地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存货除外),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2000]第119号)尚未从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兼并和部门重组业务中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的企业,以及已收取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的公司,应包括已转让或转让的资产。处置与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相对应的增值被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企业(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转让企业没有暂时确认资产转移的全部收益或损失资产重组,即接收方企业转移的资产成本,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无需纳税调整。(4)企业回购公司股份进行合并。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公司权益的增减,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
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
(五)为使企业分离,当事各方应处理以下规定:
1.分拆企业应按分拆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2.分立企业应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割后的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割后的企业。
4.当分立企业不复存在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离有关的损失不得结转以弥补彼此。
五,企业改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2)被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六。如果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则交易各方可以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以下特殊税收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企业合并当年平均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五个纳税年度。
发生了企业的债转股业务,并且未将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确认为相关的债务清算收入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被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公司股权的75%,且股权收购时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支付款额不低于少于交易总额的85%,您可以选择处理以下规定:
1.被收购公司股东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根据所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
2.被收购企业获取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得少于转让企业总资产的75%,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的股权支付款应不少于总交易金额的85%,您可以选择根据以下法规进行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被转让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应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为基础。
2.受让人企业取得被转让企业资产的应税基础,应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4)对于企业合并,公司股东在企业合并时获得的股本支付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对于根据企业合并而获得的股权不需要考虑的相同控件,您可以选择按以下条款涉及:
1.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该税基是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的。
9.企业合并期间,如果合并后幸存的企业的性质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未发生变化,则他们可以在企业剩余期间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合并。计算一年的应税收入(损失计算为零)。
在企业存在期间,如果分离后的现有企业的性质和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未发生变化,则该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之前该企业剩余期间的税收优惠,奖励金额为企业分立前一年通过将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为零)乘以除法后幸存企业资产与除法前企业总资产之比得出。
X.企业应在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逐步处理其资产和权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交易视为企业重组交易。
11.如果企业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各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记录。年证明其符合各种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信息。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作为特殊重组业务征税。
12.企业改组过程中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税部门另行规定。
XIII。该通知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促进与公司所得税待遇有关的公司重组的通知
财税[2014] 109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此页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列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规定,企业改制与公司所得税的处理有关的问题如下:
1.关于股权收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6条第2款,关于“股权购置,被并购企业不少于将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75%的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并且被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本不少于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50%”。
2.关于资产收购
调整了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6条第3款中“资产收购,受让企业取得的资产不得少于被转让企业总资产的75%”的规定,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取得的资产不少于被转让企业总资产的50%。 ”
III。股权和资产转让
根据帐面净值,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与100%相同或多个居民企业的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转移股权或资产。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股权或资产转让后连续十二个月不得改变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转让公司和转让公司均不得如果会计确认损益,可以选择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1.资产剥离企业和资产剥离企业均未确认收入。
2.转让方获得的权益或资产的税基由转让权益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
3.转让公司取得的转让资产应按照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发出本通知前尚未办理的企业改组以及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