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9年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年度应纳税额收入的上限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对于年应税所得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所得将应税所得减少50%,根据2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中提及的员工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现在,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率分为两个等级,
第一个档案是应付收入金额少于300,000,所得税按20%计算。第一个
文件表示应付款收入少于100,000,并且应纳税额为10%。
关于针对小型微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提及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