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税后利润)计算和支付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业务外部支出。
2.应税收入=利润+税项调整的增加-税项调整的减少
3.应付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
4.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后利润)在30,000元(含)以内的18%,在30,000元至100,000元(含)以内的27%10万元以上者,占33%。
1.意义上的差异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年销售额低于规定的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纳税信息。
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企业的统称。
2.定界标准之间的区别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从事货物的批发或者零售的,应税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生产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年度销售额占年度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除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80万元。
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
3.法律依据的差异
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民国税法》。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纳税人一经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民国促进中小企业法》。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应再降低1个百分点在去年的基础上。
(一)小型纳税人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计算方法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小型的利润微薄的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2.本通知第1条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
中提及的雇员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2)如果不是小型微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5%的比例计算并缴纳(高科技企业为15%)
3)如果是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则生产经营收入应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