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第7章集合管理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行)的纳税人,或者在纳税年度中途终止其业务活动,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其利润还是利润。损失,应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支付管理办法》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的有关规定。
注:实施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纳税人无需最终结算。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依法批准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核算)总收入,或者不能准确计算(核算)总费用和支出,或者不能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和估计总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总费用和支出,则企业收益应核实税款。
实施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纳税人无需最终结算。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未在纳税申报后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