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税额少于100,000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缴纳半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和赢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企业的年度最高应税收入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第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小型减利企业扩大50%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规模较小的小型企业,无论是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均符合规定的条件被微薄的小企业所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包括将企业所得税减免20%,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则应减少所得应税收入包括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