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金征收和管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分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
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区预缴所得税,并在结算后在总部进行一般声明
有关特定问题,请咨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
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区域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市总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流程为:如下:
根据统一规定的原则,并考虑到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该省的利益,属于省内总分公司和县分公司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市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要清算和财务调整”。
总公司当前应纳税额是总公司所占份额的25%,每个分支机构(包括总公司所处位置)的总应纳税额为25%,已支付的应纳税额的25%省级分配的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城市(县)和试点县(市)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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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川府发[2014] 9号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占中央政府财政份额的60%,占地方省市的40% ,而扩大电力的试点县(市)为35个。:比率为65,并且该省不参与三个州和内陆民族自治县(包括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公司所得税共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四川省跨地区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公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是跨地区的,自治区,直辖市和有不同计划的城市,以下同样适用,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居民企业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人(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此方法适用。
第5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6条规定,由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取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应退税款的清算,其中50%分支机构各分公司应按评定的税额当场付款或退还仓库;总公司应分担和支付50%,其中25%应在本地支付或退还,而25%应全额支付给中央国库或退回。具体纳税或退税程序,按照财税〔2012〕40号第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规定,总部应根据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总资产这三个因素来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的比例;3.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个因子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的计算公式如下: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0.35 +(分支机构雇员的薪水/总额)每个分支机构的员工工资的总和)×0.35 +(分支机构总资产/分支机构总资产)×0.30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后,除本办法第5条第4款,第16条第2款和第3条外,该年不得进行任何调整。
第18条规定,根据税法,法规和其他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位于税率不同的地区,总公司应首先统一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遵守本办法第六条根据第十五条计算的规定比率和评估比率用于计算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税收入,然后根据其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累加起来得出应税收入总额应税企业。最后,应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将在当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给总部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