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公司会计准则,除非将固定资产转为改良,否则折旧不能停止。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固定资产折旧按允许使用直线法。
企业应从使用固定资产的当月的下个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使用月份起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从停止使用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时中止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1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该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综上所述,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械设备不属于上述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