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公司会计准则,除非将固定资产转为改良,否则折旧不能停止。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时中止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新政的主要内容
1.适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对于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企业和获利企业,允许购入2014年1月1日以后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共用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和设备。计入当期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2.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工业企业,其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进行计算。应纳税额每年扣除收入额,不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3.企业拥有的所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入当期费用和当期费用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新政的“新”
此次推出的优惠政策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的规定均取得了突破。
首先,选择六个主要行业来实施和改进加速折旧政策
新政选定的六个行业包括: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业,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个主要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规范》(GB / 4754-2011)确定的;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家主要行业企业,是指当年使用固定资产的上述行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不含)的企业。与财税[2012] 27号相比,在软件和集成电路公司中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优惠待遇在行业范围内有所扩大。
其次,一些新购买的资产可以享受新交易的折旧
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包括自建)固定资产的六大行业的企业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其单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折旧是在不同年份重新计算的;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资产,此后将投入使用。设备的购买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如果设备是分期付款或赊购的,则以设备到达的时间为准。可以通过参考折旧时间来确定调试时间。原则上,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应以建设项目竣工时间为基础。
“新购买的固定资产”不等同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扣除研发费用”(财税[2013] 70否),研发和小型低利润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共享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和费用不能享受扣除研发费用的政策。
六。税收和会计待遇的差异不会影响优惠待遇的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如果企业按照税法实施加速折旧,则该折旧根据加速折旧法计算全部金额可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会计处理中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当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