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私立医院还是公立医院,仅需缴纳所得税,而不缴纳增值税。
营利性医院必须付费
非营利性医院无需付费
相应的优惠政策,那么您只能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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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实际上很少征收,特别是对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应税收入,例如房屋租金收入,则应缴纳所得税。
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第二次征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了“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 ”(1999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们认为,有些政策还不够完善。
(1)关于免除公司所得税。
医院的收入主要包括五项:①财政补贴收入; ②上级补助收入; ③医疗收入; ④药品收入; 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钢价格变动收入以及无用收入)受限制的捐款和外国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等)。比较“通知”和“措施”,我们认为:
1,①②是免税收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财务拨款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第③项是否已征税存有疑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省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收费,包括在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专项管理中资金应免除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管理费;第二,必须是管理费。第二,必须是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的收费项目;第三,费用收入必须包括在财务预算管理中或预算外资金的特别账户管理。与该法规相比,关于医疗收入的三个问题需要澄清:
(1)医疗收入是管理费还是营业收入?
(2)免税项目是否包括省级财政和“价格”部门共同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3)“办法”中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不包括“省财政和计划部门的联合批准”。从1999年开始,省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收费项目是否免税?范围?
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免征营业税:(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关于将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的注册国务院办公厅第35号)执照医疗机构,以及各级军事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种医疗机构。具体而言:各类医院,门诊(办公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诊中心(站),城乡卫生中心,疗养院(机构),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和相关各部门组织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专业疾病预防治疗站(机构),妇幼保健中心(站),妇幼保健机构,各级政府组织的儿童保健机构,和各级政府组织的血站(血液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
本节中的“医疗服务”一词,是指医疗机构以不高于县(市)级和卫生主管部门相同水平的价格确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由供需双方根据规定等协商确定的价格,以提供《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各种服务,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卫生,防疫,检疫的服务。社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的耕地免收农田占用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使用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将从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应自以下日期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取得执业注册的日期: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自己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
第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合格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如下:
1.非营利组织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贴,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