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是指每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担利益,分担风险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尽管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作为合伙人的公司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因此,合伙企业每年需要计算该企业的业务收入。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有必要将上述营业收入按照分配比例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向企业支付所得税。即使当年合伙企业没有任何分配,作为合伙人的企业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所得税率的计算规则为:与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的问题(财税[2008] 65号)
2.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实际扣除支付给其雇员的合理工资。
III。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分别占工资总额的2%,14%和2.5%扣除。
4.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根据以下方式扣除:事实;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五,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个人款待,独资经营和合伙业务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业务)收入的5‰。
六。以上第一条规定将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条规定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个人所有的企业和合伙企业必须遵守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