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资产增值。土地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号)规定,国发[2007] 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4%或33%的比例享受减半优惠。应受2008年及以后年份的限制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
中国。会计网校纵情地答:如果房地产公司产生土地闲置费用,他们在处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异。
1.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因逾期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不予扣除。
第二,公司所得税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免费收回土地使用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规定,权利可能被视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第27条规定,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土地购置费和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购买价或出让金,主要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变更及超额置换土地价格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安置搬迁费,搬迁房屋建筑费,农作物补偿金费用,残旧房屋的补偿等
第三,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土地闲置成本之间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闲置土地费可计入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并可在税前扣除。国家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但是,国税函[2010] 22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支付的逾期开发用地闲置费不能扣除。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公司不再能够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土地成本。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