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0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青地税函的通知[2011] 4号
答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 70号三项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否则应作为补贴征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清算与解答
企业购买土地后,政府将退还购买土地的钱。返还的钱可以直接抵消土地价格而无需补贴收入吗?
除非满足总务管理局的非应税收入条件,否则应将其包括在应税收入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培训教材
一,房地产企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为: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1)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出售;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最终帐户的整体转移;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对于已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物该区域已被出租或自己使用;
(2)三年后销售(预售)许可证尚未售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4)省税务机关(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前项第(3)项,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通常在每月(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每月(季度)预先支付;年度结算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结算。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占用我企业的土地进行开发才能开发自己的项目。我们单位的土地是通过免费转让获得的。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应如何向我们支付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由于企业免费转让的土地没有原始价值,因此在从有关税费中扣除补偿后的收益中应包括企业所得税。 。
2.吉财法[2003]第16条第16条第3篇第255条第255条第3款关于购买(转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税收政策转售(转让)补充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地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自有房地产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分配的土地(包括有偿和无偿方法),收到的全价征收营业税。
(2)对于转售或转让已购买的房地产或已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提供购买(转让)时获得的正式发票。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购买或转让原价应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
提醒:您的公司应在扣除相关费用,费用和税金后依法支付公司所得税。如果贵公司的土地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分配的(包括有偿和无偿方法),则贵公司应根据收到的所有补偿金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