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及其他权益税收法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将股票股利作为免税收入,而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部分非货币资产外国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其非货币性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分解为两次非货币性资产销售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投资交易发生进行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比较大,并且确实很难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年内的平均摊销转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通过对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
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支出)应被视为全部。分配付款。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在处理所得税时应视同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并分配两个经济业务,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在企业会计中进行投资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折算以增加资本)时,当地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存货除外),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2000]第119号)尚未从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兼并和部门重组业务中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的企业,以及已收取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的公司,应包括已转让或转让的资产。处置与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相对应的增值被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企业(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转让企业没有暂时确认资产转移的全部收益或损失资产重组,即接收方企业转移的资产成本,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无需纳税调整。(4)企业回购公司股份进行合并。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公司权益的增减,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