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增值税是流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是根据销售收入扣除进项税后缴纳的;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经营成果缴纳的税款。没有利润的,企业不纳税,也弥补亏损。可以在五年内扣除。
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核算的,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会计条件的,按下列税率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的位置3.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开办新业务的条件时,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1.增值税属于“营业税”类别。征收产品销售和服务收入。它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和建设税以及关税。增值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税务局批准的增值税率为17%,应交税金为17万元,即:100 * 17%= 17万元。
2.公司所得税属于“收入类别”类别。它是对纳税人的收入征收的,包括:公司所得税,外国公司所得税,外国公司所得税等。利润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所得额为66万元200万元* 33%= 66万元
3.增值税是根据营业收入和服务收入征收的,所得税是根据公司的利润征收的。征收时间不同(销售环节和利润分配环节),税率不同(17%和33%),计算税金的依据是不同的(销售和利润)。
关联连锁店均为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公司总部统一纳税,分别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省领导在国内连锁企业跨省开设直营店在总部,它们将被统一操作并与总部计算机连接并且,总部实行统一采购分配,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不编制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据《外商投资与外资
《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交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跨地区连锁企业实行增值税,所得税统一缴纳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调整统一缴税后区域间财务利益的方法,并妥善处理。各级财政利益分配确保税收地点发生变化后,连锁公司的商店位置的财务利益不会受到影响,以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